《关于进一步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试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2015/8/25 10:28:49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特许经营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业特许经营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

  2、基本定义:⑴、在“统一标识形象、统一油品配送、统一油品质量、统一油品价格、统一服务规范、统一HSE管理制度”原则的基础上,⑵、被特许人将自有加油站加入特许人加油站特许经营体系,成为特许人的特许经营加油站,⑶、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参与特许经营的加油站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形象系统、服务标准、专业培训程序等知识产权,使用特许人统一经营管理模式开展加油站经营业务。被特许人应维护特许人特许经营体系的整体形象和利益。

  3、特许人参与条件:⑴,加油站特许人应符合《商业特许 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 并且其或其上级单位应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成品油炼厂(外资独资企业另行规定),⑵,具有稳定的供应渠道,⑶,特许人应拥有注册商标、企业形象系统、服务标准、专业培训程序等知识产权。

  4、被特许人加盟条件:一是符合上海市加油站发展规划;二是符合国家消防、建筑 安全标准及加油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三是用地规划、国土、环保、计量、税控、消防、工商手续齐全。

  5、油品配置:⑴,特许经营加油站油品由特许人全额配置 (具有排他性),⑵,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约定。⑶,特许人应确保被特许人油品供应,被特许人不得私自外采油品。⑷,油品配置价格按照市场价格货,凡特许人配置的油品供货价格参照东方油气网发布的市场价格或参照中石油、中石化在当地的市场批发价格制订。⑸,当市场出现资源供应紧张(批零价格波动异常)时,特许人保证对特许经营加油站供货量按基础销量80%的比例供应,做到不断供脱销,⑹,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供应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遇不可抗力等原因,双方协商处理油品配置问题。

  6、零售价格管理:⑴,特许经营加油站零售价格一般根据 国家最高限价执行。⑵,特许经营加油站可以参加特许人组织的统一促销活动,也可自行开展促销活动。⑶,在一公里服务半径内,  同一公司的特许加盟站与主营站油品价格须保持统一。

  7、油品库存及计质量管理:⑴,加油站每日交班时组织进行一次库存盘点,核对进销存数字;⑵,加油站每月底进行一次月度盘点,核对进销存数字;⑶,同时每次卸油时加油站经理都要核对进油单并在油品入库单上签字。⑷,任何一次盘点过程实际库存与账面库存数量损溢率超过0.3%,加油 站应展开调查,⑸,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根据油品运输、设备维护、运营管理的权责划分,承担相应责任。⑹,加油机每月由被特许人进行一次计量自检。

  8,管理系统:特许经营加油站“进销存”管理科目必须纳入特许人统一的加油站管理信息系统。

  9、安全管理职责:⑴,特许经营的加油站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范和特许人相关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整改达到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及特许人要求。⑵,被特许人应根据特许人的要求和国家相关消防安全法规对合作加油站进行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加油站存在的安全隐患,接受特许人及消防安监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和安全生产责任。

  10、评估制度:⑴,为检验特许经营体系运行有效性,对特许经营加油站要进行年度评估,⑵,由合作双方指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加油站销量、运营管理、HSE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 ⑶,便于总结经验并持续改进加油站经营管理,相关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11,保险制度:⑴,特许经营期间,被特许人应为合作加油站全部雇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雇主责任险。⑵,为合作加油站设备、设施办理商业财产保险,并将保单复印件交予特许人。⑶,特许经营期间,若上述人员发生伤害,财产发生灭失,由被特许人负责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

  12,品牌使用约定:⑴,被特许人可使用特许人的形象标识,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⑵,被特许人可使用特许人发行的加油卡,相关改造费用由特许人承担;⑶,被特许人在加油站内的相关非油业务也应纳入特许人统一品牌管理。⑷,如因被特许人未履行特许合约而造成油品质量事故,被特许人应承担对特许人造成的品牌损失费用。

  13,合同约定:⑴,本次加油站试点特许经营原则上设2 年过渡期,为特许人或特许人授权企业合作经营,由特许人对加油站实施指导经营管理,被特许人参与配合经营管理,为后续特许经营的规范操作创造一切有利条件,⑵,过渡期内相关费用由双方合同约定;⑶,两年过渡期结束后,经合作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后,符合特许经营的加油站转由被特许人经营管埋,实施特许经营。⑷,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可,原经营管理条件较好的加油站,可不设过渡期直接开展特许经营。 5年试点合作结束后,可继续延续5-10年特许经营合同;如特许合同发生中断,被特许人可另行选择其它特许人合作经营。

  14,行政管理制度:⑴,特许人或特许人授权企业获得市经信委授予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证书标明特许经营企业)后,可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⑵,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天内向市商务委申请备案。

  ⑶,被特许人持特许人盖章的年检表参加表参加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度检查。市经信委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等方面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⑷,如加油站退出特许经营体系,须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证书标明特许经营企业)上交至市经济信息化委,由市经济信息化委通知会市工商局。

  15,其他涉及加油站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另行由管理部门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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