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企业自备加油站(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9/10/14 14:18:20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行业层面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科院: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强化对企业自备加油站(点)的监督管理,巩固前期督察整改工作成效,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现决定对本市企业自备加油站(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的

 全面贯彻国家蓝天保卫战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相关要求,积极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对本市企业自备加油站(点)开展全面排查,依法取缔企业私设自备加油站(点),查处油品不合格现象。

二、检查对象和重点(一)检查对象

1. 已掌握的企业自备加油站(点)。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日常检查和前期专项排查,对已掌握的企业自备加油站(点)再次进行全面梳理和执法。详见附件1

2. 企业私设的自备加油站(点)。加强与区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及属地街镇的沟通协调,全面排查企业私设的自备加油站(点),发现一家查处一家。

特别将物流、公交、搬场、混凝土搅拌站和渣土运输等重点运输单位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使用单位作为重点排查对象。

(二)检查重点

1. 合法性检查。对企业自备加油站(点)进行合法性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手续是否完备,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是否安装并正常运行,油品质量是否达标等。

2. 台账检查。对企业自备加油站(点)油品采购、使用、销售等台账记录(包括:购销发票、采购证明、油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进行全面检查。

3. 油品质量抽测。对企业自备加油站(点)的油品质量进行抽测,每个区抽测比例不少于30%
(三)监管和执法要求

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企业自备加油站(点),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未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或《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企业自备自用燃料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质量标准的,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

涉及企业自备加油站(点)违反消防和安全管理要求的,要移送所辖地公安和应急管理部门,由其依法进行处罚并落实整改;涉及未取得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擅自对外销售成品油的,要移送所辖地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由其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企业责任;涉及油品质量超标的,要移送所辖地市场监管部门,由其追溯超标油品的来源,并对不合格油品的销售单位予以处罚。

三、工作安排

1. 各区自查阶段(95-930日):各区生态环境局对企业自备加油站(点)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执法,重点开展企业合法性、台账记录检查和油品质量抽测。

2. 市级核查阶段(101-15日):由市局执法处会同局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科院等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抽查比例不少于10%

3. 总结报送(1022日前)。市局执法处会同局执法总队汇总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形成专项执法工作报告。

四、工作分工

市局大气处负责本次专项检查的牵头实施,负责工作方案制定,做好与市市场监管局和市经济信息化委的协调对接,协调市交通委梳理重点运输单位名单,并及时做好信息通报。市局大气处、执法处会局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对各区开展市级抽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负责汇总专项执法信息并形成专项执法工作报告。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市环科院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各区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企业自备加油站(点)开展全面自查,并自行委托第三方开展监督抽测,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五、工作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加强人力、物力保障,确保本次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2.
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区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3.
加强信息报送。每周五(96日、13日、20日、27日)17点前将本周执法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和局执法总队。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   

  话:021-23115641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   

  话:021-24011630 

电子邮箱:zhzfk@163.com(上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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