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文件
沪油协字[2020]5号
关于下发《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团体标准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制定、执行的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依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团体标准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协会组织制定了《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用于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及日常管理工作,现下发给你们,望各会员单位积极参与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执行团体标准,以提升全行业的经营绩效及管理水平。
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联系人:
刘 琳:021-54187513,657853123@qq.com
附件:
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制定、执行的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上海市实施《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办法》等,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和日常管理等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包括协会各分会、会员单位,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为了稳定或者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向协会提交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有利于促进石油行业技术进步、管理进步,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和石油产业发展,有利于促进人身健康和维护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实施和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充分发挥各分会、各会员单位作用,并根据需要成立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其成员由会员单位推荐,协会秘书处确定人选,被推荐人员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为本行业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第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宣贯、实施和复审等。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八条 协会标准的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市场及会员需要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有关政策;
2、坚持服务石油市场、服务企业、有利于推动石油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经营与管理的水平、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3、坚持创新发展,填补国家及上海市石油行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的空白。
(二)协会各分会、各会员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的标准立项建议,秘书处就各分会、各会员单位提出的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核协调,审核通过后由提出单位编制标准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报协会秘书处。
(三)协会秘书处按立项原则组织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对各分会、各会员单位提交的立项申请进行审定,确定主编单位,批准后由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向主编单位发出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
第九条 标准立项申请主要包括: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现有工作基础、需补充试验、研究和验证的内容、主编人情况、进度计划、经费来源等。
第三章 标准起草
第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应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相关要求编制,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必须符合要求。(见附件3)。
第十一条 标准起草阶段可以按准备、起草和征求意见等环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编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开展筹备工作,成立标准编制组,草拟工作大纲。工作大纲包括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及编制组成员分工等内容。
(二)筹备工作完成后,协会秘书处协调主编单位主持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其内容包括:宣布编制组成员、讨论通过编制工作大纲、编制工作分配及制定时间节点,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组织编制组成员开展调查研究、测试验证工作,及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和测试验证报告。
(四)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主编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的内容全面负责。
(五)协会团体标准工作委员对编制组提出的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与技术、管理或服务内容协调一致;技术、管理或服务内容是否体现技术、管理或服务的技术经济政策;是否准确反映生产、服务、管理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是否有可靠的依据,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对有分歧和争论的问题,编制组内是否取得一致意见;标准的编写是否符合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六)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将审核后的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送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信函、网络公开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编制组对反馈的意见应做认真分析和汇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附件5)。
(七)编制组在落实有关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并由协会秘书处组织进行内部审核。
第四章 标准审查
第十二条 标准审查包括提交送审文件、召开审定会等,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过内部审查后,负责起草的主编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送审文件。送审文件包括:送审函、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结果。编制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管理内容、服务事项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3、主要验证或试验情况分析;
4、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对于拟申请专利的技术,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方可写入协会标准;
5、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6、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7、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8、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9、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10、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11、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二)标准送审稿由协会秘书处召集协会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专家组织审定,秘书处应在审定会议召开前15日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发至参加审定会议的单位和专家,一般采取会议方式(也可采取函审方式),参加人员不得少于5人。会议审定应写出标准送审稿审定结果纪要(见附件6),内容包括会审内容、结论、参加会议专家名单等。
(三)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主编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及时完成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第五章 标准批准及发布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对标准报批稿、标准报批稿审批单(见附件7)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协会统一编号,由协会秘书长批准,会长签发后发布并实施。标准编制工作组需将标准文本的纸制文件2份及电子版文件、有关编制材料交于协会秘书处归档。
第十四条 协会标准编号为:T/SPPTA XXX-YYYY(T:团体标准;SPPTA: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代号;XXX协会团体标准顺序号;YYYY年代号)。
第十五条 协会标准对接采用国际标准时可采用双编号。协会标准主要以中文编撰。根据需要,部分标准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编写并出版,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协会标准批准发布后,在产品正式生产、正式提供服务前,应在协会门户网站发布并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同时,由秘书处在上海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scjgj.sh.gov.cn)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ttbz.org.cn)上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的信息,同时公开承诺执行团体标准的各类组织名单,选择公开团体标准全文或者主要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并自我声明承诺对以下提供的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1、协会法人登记证书;
2、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内部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信息;
3、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4、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见附件8);
5、与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比情况;
6、标准指标与要求项目公开表(附件9);
7、团体标准文体和编制说明;
8、承诺执行团体标准的单位或企业名单(附件10);
9、团体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说明;
10、与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水平对比情况。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文本前言中应当印有首期承诺执行单位或企业名单。承诺执行团体标准的单位或企业应在承诺执行团体标准确认单(见附件11)上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对执行团体标准的行为负责,协会与承诺执行团体标准的各会员单位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会员单位及其它企业采用已公开的协会团体标准作为产品或者服务标准的,应当在本单位公开平台上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第六章 标准的宣贯、实施与复审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正式颁布后,由协会组织团体标准的宣贯,相关会员单位应积极采用。会员单位或企业生产(服务)执行团体标准时,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涉及服务或管理标准时企业有机会可与服务对象或管理企业的单位明示。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根据需要应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应当在复审周期届满6个月前进行复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法律法规、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做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产品更新换代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
(二)标准中的任何内容有过时或者错误信息,或者需要新增内容的;
(三)新发布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四)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改变的;
(五)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的;
(六)标准实施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七)团体成员生产工艺或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或者技术指标、服务方式、管理要求、操作工艺发生重大改的。
第二十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参加复审人员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原标准主要编制人员和熟悉该标准的有关专家,形成复审意见。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3种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执行过程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修改:
(一)团体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团体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改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三)团体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
(四)根据相关工作的需要,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会员单位或相关企业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协会团体标准,并接受协会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执导,及时整改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协会将制定、发布、执行的团体标准的信息主动对接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及时整改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经费及时限
第二十五条 协会标准编制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发起单位自筹的经费、会员单位的支持、政府部门或协会给予的补助费用、重点项目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等。计划募集的经费额度应能支撑标准编制的全过程。协会标准编制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发布的标准,知识产权归协会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
标 准 项 目 申 请 表
编号: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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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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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产品□ 技术□ 服务□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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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起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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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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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或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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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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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修)订 标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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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科研 项目支撑 |
是□ 否□ |
科研项目 编号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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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专利 |
是□ 否□ |
专利号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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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任务的目的、意义(包括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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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修订的项目应注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 |
国内外标准化情况简要说明: |
需解决的重点问题: |
需补充试验、研究和验证的内容: |
现有工作基础(国内外科研与生产情况,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 |
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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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编号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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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人姓名: |
年龄: |
学历: |
技术职称: |
职务: |
外语水平: |
联系电话: |
邮箱: |
地址: |
主编人简历(从事本专业工作):: |
负责起草单位简介及与本标准相关的工作介绍: |
参加起草单位规范全称: |
工作组成员建议名单(含所在单位及职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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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组总人数: |
编制工作进度、计划
①完成征求意见稿时间
②完成送审稿时间
③完成报批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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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经费预算总计: 万元
其中:编制单位自筹: 万元
申请协会补助: 万元
其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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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联系方式: E- mail:
主编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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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邮编: |
地址: |
单位电话: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协会审查意见: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协会秘书处审查意见: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协会专委会审查意见: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
标 准 项 目 任 务 书
项目名称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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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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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产品□ 技术□ 服务□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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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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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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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或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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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修)订标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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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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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任务的目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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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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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解决的重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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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各章标题及简要内容(本栏填不下可另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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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组成员名单(含所在单位及职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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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编号、名称及采标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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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预算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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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起草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专委会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秘书处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注:如本表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附件 3: 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
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
ICS号
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团 体 标 准
T/SPPTA XXX-YYYY
代替的团体标准号
标准名称
标准英文译名
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 发 布
附件4:
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
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发函)
标准项目名称(中文):
标准项目名称(英文)
负责起草单位:
序号 |
条款号 |
意见内容 |
提出单位 |
处理意见 和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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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内容 |
修改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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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发函数: 个; 回函数: 个; 有建议或意见的回函数: 个; 没有回函数: 个; 提出建议或意见条数: 条; 采纳建议或意见条数: 条。 |
填表日期: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附件 5:
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标准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
标准项目名称(中文):标准项目名称(英文):负责起草单位:
序号 |
条款号 |
意见内容 |
提出单位 |
处理意见 和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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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内容 |
修改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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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参加会议人数: 个; 有建议或意见的人数: 个; 提出建议或意见条数: 条; 采纳建议或意见条数: 条。 |
填表日期: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附件 6:
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
标准送审稿审定结果纪要
标准项目名称(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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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项目名称(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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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起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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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时间 |
会议日期 |
年 月 日 ~ |
月 |
日 |
审定日期 |
年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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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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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 成:共 人,其中:赞成,但有意见或建议: 共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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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赞成:共 人,其中:如果采纳意见或建议改为赞成: 共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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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 权:共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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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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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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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 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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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
标准报批稿审批单
项目名称(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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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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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产品□ 技术□ 服务□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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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起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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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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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或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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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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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修订标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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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起草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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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审查意见和表决结果:
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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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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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8
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
本协会所提交的以下团体标准:
××××××××××××××××××××××××
现已组织审定通过,并于××××年××月××日由我协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批准发布,本标准从××××年××月××日起正式执行。
本协会所提交的标准内容及其材料真实有效。该标准内容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并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的明示要求。
本协会对本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承诺的指标和要求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标准已有成员单位自我声明公开承诺执行
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
(盖章)
××××年××月××日
附件 9:
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团体标准
指标与要求项目公开表
本单位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所提交的团体标准(名称)
业已组织审定并批准发布,现自我声明公开如下指标与要求内容。
1.本标准中所执行的强制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如下:
。
2、本标准中除上述强制性标准以外,所制订的特有的量化指标及公开明示的其他性能指标或服务特性、管理要求如下:
特有的量化指标及公开明示的其他性能指标或服务特性、管理要求项目名称 |
量化指标或性能指标或服务、管理特性所对应的数值或要求 |
本标准中相应指标或要求引用参照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号 |
需要公开声明的相应说胆或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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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不够填写时可另附续表,并注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0:
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
承诺执行团体标准单位或企业名录
标准名称:
序号 |
承诺执行单位/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
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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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不够填写时可另附续表,并注明;
2、本表中的所有单位应分别盖章确认(样式见附件11)。
附件 11:
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
承诺执行团体标准确认单
标准名称:
标准发布单位:
承诺执行单位(盖章):
承诺执行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