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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油产品开与发贸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上海石油产品开发与贸易协会是上海地区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石油产品加工研发企业;产品贸易销售商;以及石油产品设备制造厂;工程承包商;储运服务商等企业、机构及业内有代表性的人士、团体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上海石油产品开发贸易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 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为政府服务、会员服务、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以及境内外相关企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条、协会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增进中外同业之间的了解与友谊,促进同世界各国、各地商界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协会的基本任务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条件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根据本协会会员企业的特点,通过各种措施促进石油产品开发与贸易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稳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际惯例,最大限度地维护业内的合法权益;利用多种形式(内部期刊、协会网络、报告会、沙龙、咨询等),为政府和会员提供各种服务。
(1) ,宣传我国石油产品开发和贸易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地区法规,配合经济建设、改善投资环境等。
(2) ,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3) ,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4) ,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5)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6) ,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努力组织囯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7) ,积极开展同世界各国同行的友好往来和业务合作,根据需要邀请和接待外国经济贸易、技术界人士或代表团来访,组织有关经贸、企业代表团去外地及出国访问和考察。
(8) ,发展同国内其他省市尤其长三角经济区域的同行协会或工商企业的联络工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9) ,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10),办理其他有关促进业内经贸发展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缴纳会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及 有关团体、人士,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石油产品开发与贸易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和团体 会员。
(1) ,从事石油及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人士、学者和研究工作者可以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2) ,各类所有制企业可以成为石油产品开发与贸易协会的企业会员。
(3) ,有关的组织、机构、协会及学术团体可以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对境外、省外石油产品开发与贸易企业、经济团体及其驻沪代表机构自愿参加本会活动的,可申请为联络会员。
第七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协会的会议和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获得协会提供的会刊及有关的产品信息和资料。向协会提出咨询。
5.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协会给予协助。
6.获得参加协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7.退出自由。
第八条、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按期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向协会提供经营信息、工作经验和有关资料,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4.支持和承办协会委托的事项。
第九条、 申请参加和退出本协会,均需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提交入会申请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专营复印件),填写入会申请表,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对退出本协会的,也应提交退会申请,经同意后须交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石油产品开发与贸易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
1.决定协会的方针、任务和规划。
2.审议并通过协会的工作报告。
3.制订和修改协会的章程。
4.选举理事会。
第十一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工作,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研究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协会设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理事长负责或指定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缺席时,由一名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权。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
第十三条、视情况聘请若干位知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或高级顾问,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并向长期从事促进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国内外石油及经贸界知名人士授予“石油产品开发与贸易协会名誉会员”称号,其任期为四年。
第十四条、协会设立秘书处等必要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具体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视会员发展情况,根据需要本协会可按业务内容不同的单位组织专业分会,并报告上级批准。
第五章 财 务
第十六条、协会财务独立,拥有自己的财产。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团体。
第十七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九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条、协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参加属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迂。
第二十一条、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1)会员交纳会费。
(2)服务活动的收入。
(3)政府资助、国内外有关方面的资助与各类捐赠。
(4)其它收入。
第二十二条、协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根据需要,经批准,可在本协会附设其它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石油产品开发与贸易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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